最近几天,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动产与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总结了银行业机构发展动产与权利融资业务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模式,对银行业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
所谓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是指以各种动产和权利作为借款人融资的抵押物,由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指导意见》要求,银行机构可以将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活体,原材料等动产,以及知识产权中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财产权,林权等纳入监管范围进企业贷款的抵押物,并开展信贷业务
当前,鼓励银行将动产和权利纳入抵质押融资范畴,对银行优化信贷,防范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丰富抵质押品种类,惠及难以获得贷款的轻资产企业,同时帮助银行优化信贷投放结构,加快金融活水向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的旅游,餐饮等行业均衡滴灌另一方面可以减少银行对房产抵押的过度依赖
需要注意的是,动产和权利在不同的市场主体和不同的使用场景下价值不同,监管难度较大比如活人,半成品,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被出借后,这些抵押物继续在市场上流通伴随着抵质押品规模的扩大和跨市场交易的发生,银行机构无法对此进行实时监控因此,相关部门和银行机构应在动产融资之初就确立抵押物风险管理的底线,尤其是在抵押物的估值和确认方面
首先,建立健全动产和权利评估管理机制,多角度摸清抵押物价值后再进行贷款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抵押物估值过高如果融资者还款困难,抵押物变现后价值缩水,导致资不抵债,二是抵押物估值过低,会大大降低融资者的融资意愿,不能充分盘活轻资产企业的资产,加剧企业的流动性压力有鉴于此,银行机构应重点关注不同企业的合同,发票等真实交易信息,将上下游产业链相关产品纳入评估范围,全面,深入地权衡本行业企业动产,权利的价值和发展前景,以此判断贷款额度
同时,在借贷前后,抵押物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重要节点,银行机构可以运用科技手段规范保管动产的管理在权衡风险和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他们可以对抵押物采取不定期抽查和远程监控的方式,消除抵押风险
其次,银行机构要理顺动产与权利的归属关系,减少后续的质押融资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已于今年2月正式实施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通过统一登记系统办理,避免了不同部门办理担保登记时可能出现的信息混乱,重复质押,重复登记等问题因此,银行机构创新抵质押品融资应在担保种类范围内进行,不打折扣对于超出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抵押财产的约定,更要依法依规处理,落实担保登记的公示要求,更好地保护银行机构和企业的权益
动产融资创新并非没有风险在动产融资的整个过程中,评估,确认,放款等每个环节都可能触礁为了降低贷款风险,银行机构只能通过不断查漏补缺和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信贷风险各级金融管理部门也需要提供配套服务,加强对银行的正向激励和有效监管,共同促进动产和权利融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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